释义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3、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 给予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见义勇为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