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限制。 法律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 一、对在用机动车依法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落实)。 二、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包括本地和外地牌照机动车),分类实施限行措施: (一)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除国道、省道(不含南澳大桥、南澳县环岛公路)及高速公路外,在全市范围内限制通行。 (二)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车辆不属于限行的车辆范围。 三、限行时间: (一)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金凤—黄河路以南(不含金凤—黄河路)、西港路以东(不含西港路)、海滨路—中山路以北(含海滨路—中山路)的区域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二)其它限行区域范围的限行时间为每天8:00—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