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冀廷梅1969年7月出生,1988年入党,历任石佛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石佛寺冀廷梅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黑恶势力犯罪在社会上的毒瘤,需要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涉及到黑恶势力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造成的实际犯罪后果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