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办公用房标准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执行。(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