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拥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继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继承人对遗失物拥有继承权吗 继承人对遗失物是否拥有继承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遗失物是具有继承权的,因为遗失物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如果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这时间段之后,遗失物就不应当由被继承人继承。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杀死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会怎么处罚 杀害其他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等情况情节严重行为都属于《民法典》中被剥夺继承权的行为,而且杀害其他继承人还涉嫌触犯《刑法》故意杀人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非婚生子女拥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一般情况下,其基于与亲生父母的血缘关系,可获得法定继承权。若父母立有遗嘱的,则可依据遗嘱获得遗嘱继承权。非婚生子女,指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哪些人有权利拥有房产继承权 房产继承权有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以及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会失去继承权吗? 继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情节严重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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