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必要要求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表现 |
释义 | 律师分析: 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此次最高法院规范还有一个亮点,即确立了司法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准,而这在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是不明确的,后者关于一般性司法文书采取的是"可以"式的裁量模式,最高院和省高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才适用强制性公开模式,这就给各级法院保留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公开只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够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最高院此次自我垂范,提出相对其他级别法院更高的司法公开标准,彰显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积极政策取向。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拓展内容: 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像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但对如何确定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却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虽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之外的所有案件都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庭审直播的范围应当有所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公众未必对所有案件冗长的庭审过程都感兴趣,另一方面,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会大幅增加司法成本,也是不现实的。笔者建议,除法院之外,公众也应当享有庭审直播的选择权,比如,除了由法院选择一些典型案件、新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之外,在立案公开环节,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牌或法院网站公开各类已立案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可由公众选择其关心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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