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3、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一、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有效? 只有当立遗嘱的主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并且父母是监护人的时候,通过遗嘱的方式来指定监护人,那么这个指定才是有效的。 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健在,则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来共同指定遗嘱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在指定遗嘱监护人的时候,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从最大程度来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 二、遗嘱可以设定意定监护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权的监护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行为,而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可以设定意定监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