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 的五)退休的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出境定居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九)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法律依据: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 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