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学许可证更名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办学许可证办理材料: 1、法人身份证、政治鉴定表、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不低于20万的验资报告 3、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理事会成员在花名册上签字) 4、校舍证明材料 (1)10年以上,面积200平以租赁合同,注:培训机构的最低5年以上; (2)消防材料:建筑主体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及所租赁场地的消防二次验收备案证; (3)建筑主体的抗震材料; (4)物业出据的同意办学证明; (5)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注:建筑主体建设超过10年的才需要提供 5、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 6、4名教师+1名校长(校长具备教师证,4名教师需要具备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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