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份保证书包含的内容如下: 1、标题。保证书的标题一般仅写“保证书”三字,有时则在“保证书”三字前写上保证内容; 2、称谓。保证书的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书写,写明保证书送达的上级组织、领导机关的名称或个人姓名; 3、正文。保证书的正文一般由缘由与内容两部分构成。 (1)分为写保证书的缘由,应以简短的文字写明为什么写保证书; (2)为保证书的内容,一般采用分条列出的写法,写明立保证者做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实观自己的保证,或保证不再犯什么错误,怎样做到不再犯此错误等等。保证内容要写具体,可实行、可检查、可监督、以使保证书起到应有的作用; 3、证书有结尾。结尾为致敬语。结尾也可强调一下保证的主要内容,有的保证书没有结尾; 4、署名及日期。在保证书正文的右下方,署上立保证书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再在署名下方署上成文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