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