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做好做实宗教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宗教界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省、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示要求,经研究决定,东坡区极乐寺、不二禅院、大旺寺、郑军华藏寺、松江华藏寺、普贤寺、法宝寺、千佛寺、大明寺、息台庵、普通寺、光武寺、龙合寺、灵山寺、修文观音堂、尚义观音寺、报恩寺、太平观、蟆颐观、福音堂、圣心堂等 宗教活动场所,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暂停对外开放、暂停举办宗教活动。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