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是不是能代位继承 |
释义 |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能代位继承;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父母有权继承子女遗产;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一、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是不是能代位继承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是不是还有继承权 1、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如果子女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中父母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2、父母去世后,子女有自己子女的,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由子女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怎么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儿子先于父亲去世,孙子是可以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直系亲属代为继承遗产。然而,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样地,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而子女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由子女继承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一般情况下继承权会消失,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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