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家庭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