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货方可以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解除合同,前提是这种上涨是供货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重大变化,而不属于商业风险。因为这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分析 可以因原材料涨价为由解除合同。前提是原材料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为此时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明显不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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