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买房有贷款且登记在女方名下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本质,离婚时增值部分应返还。若不动产在婚前已归个人所有,不论何时取得均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女方婚前买房有贷款,房产登记于女方名下,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帮助偿还房贷不能改变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配偶还款应视为帮助偿还债务,离婚时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夫妻一方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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