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文书归档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处罚决定书; (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7)备考表; (8)卷底。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 (4)行政处罚审批表;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重大案体讨论记录; (7)案件合议记录; (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 (9)立案申请表; (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 (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17)行政处理通知书; (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 (23)送达回证; (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 (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 (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30)备考表; (31)卷底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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