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又叫利益第三人合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且第三人对此享有请求权的合同。具有一下特点: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需要在主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的成立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3、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