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采取摇号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招生,且不能录取第二志愿学生。允许民办学校先对第一志愿学生进行初选,确定不少于第一志愿人数90%的摇号对象;招生计划数的50%招生名额先由摇号产生,其余50%由民办学校依规自主招生。 (2)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在第一志愿全部录取完后,可继续在第二志愿上录取。如果第一志愿没有全部录取,则不能在第二志愿上录取。 (3)愿意接收本校毕业班所有第一志愿学生直接升学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允许在招生计划中扣除直接升学人数后,按剩余计划数的50%比例计算派位名额。 (4)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没有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毕业生按原升学方案回公办初中升学。 (5)被民办初中录取后要求退档的学生,由家长申请,经民办初中同意退档后,可以按原升学方案回公办初中升学,退档手续需在公办校第二轮对口招生前办理。 (6)摇号在教俞部门指导下由民办学校自行组织,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