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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异地结婚需要什么证明
释义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一、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失业人员由居委会出具,失业人员和个体户也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许可证;
    4、正面免冠2寸单人彩照;
    5、如果是再婚,需要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明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法院离婚判决,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的,还需要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生效证明;
    6、由于私人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在国外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果在国外期间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经公证的未婚证明。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二、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一)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一)国内公民: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4、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5、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6、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三)台湾同胞: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4、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5、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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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