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京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二、北京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广告申请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三、北京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