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核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 最低工资标准 ,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 赡养 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 医疗保险 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