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公积金提取地址在哪里 |
释义 | 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3楼是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地点。办理流程包括领取或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须知,填写并盖章确认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至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受理,通过审核后在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单位核实和提取证明的要求。同时,职工还可以在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分析 一、合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地点 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3楼 二、合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1、合肥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须知。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盖公章、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提取材料至管理中心申请受理。 3、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在中心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 三、合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结语 合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地点为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3楼。办理流程包括领取或下载提取申请表和须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公积金卡和相关材料至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审核后在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此外,合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根据这些规定,职工在购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等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需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中心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还可以在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