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级伤残是怎么定的 |
释义 | 工伤十级定级原则: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工伤十级情形: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足背植皮面积>l00cm2;全身瘢痕面积<5%,但≥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其他。 一、工伤十级的结合标准是什么?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功能障碍,无生活自理障碍。具体包括:全身瘢痕面积30%者;双眼矫正视力≤0.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其他。 二、十级手指工伤鉴定标准 10级残疾符合伤情的鉴定标准: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全身瘢痕面积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三、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 (5)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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