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有: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4、违反收养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5、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6、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 一、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下: 1、收养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收养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3、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收养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本编规定收养行为无效的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