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退休政策 -退休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聘用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计发退休费和退休后增发退休费的标准可参照本人退休前所聘用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加以确定。此规定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聘用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按工人工资标准计发退休费和退休后增发退休费。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务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因病退休。 三、聘用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的干部退休年龄时,连续受聘满10年,且仍在聘用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发干部退休证,职务栏内注明“聘用制干部”。 四、聘用制干部在职期间被解聘的,其待遇按工人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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