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居住人与同住人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是,这和拆迁补偿时的同住人的概念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有住房的同住人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一、按户口分的房子产权是谁的 私房拆迁,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利益归产权人,由产权人对同住人进行补偿;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情况是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时间是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止),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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