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了哪些股权转让收入除了包括转让方因股权的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包括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另外纳税人按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之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的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的,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的转让收入的情形。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的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的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的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在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的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的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的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的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的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