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才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释义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有三种方式: (1)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达成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不必要,无过错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合同需要在遵循什么原则的前提下履行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三、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示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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