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早产儿报销比例新农合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 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新生儿,其父或母已参加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新生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其父母均未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出生三个月以内办理医保并缴纳足额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参保缴费之日所在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为200元,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为400元,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为600元,市三级医院为900元,省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为600元,省三级医院为12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扣除起付标准后,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参保居民在省、市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65%;在省、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住院报销比例为75%;在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住院报销比例为8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疗院起付线和报销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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