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普通发票丢失的方法 |
释义 | 普通发票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不能税前列支。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地方上有特殊规定,如广东省地税函[2004]314号,允许申请开具曾开具的发票的书面证明或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但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尚未规定。 法律分析 【问题】 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据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地方上也有特殊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规定: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丢失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作了明确规定。而总局未规定,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可凭对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合法凭证。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普通发票在丢失后无法通过供应商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然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允许企业通过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继续抵扣进项。因此,企业在处理丢失普通发票时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凭证的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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