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信息错误如何更正 |
释义 | 户口本中的错误必须更换处理,它是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重要文件。户口登记机关是唯一有权进行登记的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任何修改。户主应妥善保管户口本,严禁私自涂改、转让或出借。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信息变动时,必须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管辖区时,应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分析 户口本中的内容有错误的必须要进行更换处理。 户口本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户口本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结语 户口本中的错误内容必须进行更换处理。户口本填写内容包括户号、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章、住址变动登记、迁入本市(县)的时间和地址、迁来本址的时间和地址、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属集体户口的填写注意事项等。居民户口簿具有法律效力,是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主应妥善保管居民户口簿,禁止私自涂改、转让或出借。如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簿的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时,应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