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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选的号牌不想要了可以在车管所现场选号吗
释义
    网上选的号牌不想要了可以在车管所现场选号。不过这种行为会被车辆管理所加入黑名单,将来2年内不能在网上办理自主选号业务;并且网上选车牌号不想要了,要等三个工作日后到车辆管理所从新选号,不能再选之前选过的号。如果再次网上选号有可能以恶意占用号牌资源而拒绝,需前往车管所现场随机选号。
    车牌选号可分为方式,一个是大厅自主选号,一个是网上选号。大厅自主选号的好处是上牌速度更快,通常当日自主选号当日就能上牌,缺陷是现场排队可能会耗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网上选号的优点是可以实现足不出门,并且在家自主选号环境比较好,可以静下心挑选心爱车牌,而缺陷则是邮寄车牌时间长,并且对于不了解自主选号流程的人而言手机操作会相对比较繁琐。
    一、注意事项:
    1.在线车管所随机数选择机会五次,自编机会二十次,车管所一次;
    2.按照系统要求认真输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和个人相关信息,输入的信息必须与车管所登记业务信息完全一致,否则选号无效;
    3.选号成功后,车牌号码从第2天起保留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已在网上成功选号的机动车不得通过互联网重新选号或修改提交的信息;
    4.如果您对网上自选号牌不满意,可以在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录网上自选号牌系统,然后在网上选择您认为满意的号牌。
    二、过程
    可以到车辆管理所重新选择号牌,车辆在选择号牌之前,可以先使用手机软件,交管12123进行选择,如选择的号牌达不到使用要求,或者不喜欢,可以直接到车辆管理所或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50选1的方式选择。
    机动车辆的号牌选择,首先可以通过手机软件,交管12123选择,然后到车站管理所选择,最终选择一个自己比较心仪的车辆号牌。机动车辆号牌选择之后,需要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完成之后,才能够制作机动车的号牌,并且使用。
    网上自选的车牌在未过期之前,如果选定了需要等三个工作日之后,原选择的车牌自动失效后才可以到车管所重新选号。 一辆车都有2次的选号机会。车管所选号是按照系统要求先录入相关汽车信息,如车辆识别代号等相关信息,所录入信息须与车辆管理所登记业务信息一致,否则选号无法生效。 选号成功后,车牌号从第2天开始算起,保留3天。 网上选号与车管所选号不可同时进行。如果之前网上选号不要了,可以在3个工作日失效后,再次登录网上系统,再次选择自己喜欢的号码即可。
    车主在网上自选车牌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里到车管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业务。如限期前未到车管所办理手续的话,车主之前在网上所选的车牌号将自动作废,但之前那个车牌号作废不代表取消了车主再次进行网上预选号牌的资格,所以车主可以再次在网上预选号牌,或者直接到车管所业务受理窗口采取“二十选一”机选系统办理选号。
    三、大厅选号好还是网上选号好?
    两种选号方式都各有利弊,大厅选号的好处是上牌速度快,一般当天选号当天就能上牌,缺点是现场排队可能会耗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网上选号的优点是可以做到足不出户,而且在家选号环境比较好,可以静下心挑选心仪车牌,而缺点则是邮寄车牌时间长,而且对于不了解选号流程的人来说手机操作会比较繁琐。
    所以究竟采用哪种方式选号就要看自己的需求以及喜好了,当然,如果你害怕车管所大厅的50选1不能选到心仪号牌的话,我们建议先选择在网上进行号牌自编自选,先根据当地的号段编排自己喜欢的车牌号,自编自选一共有20次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自编自选并不是想要什么号牌就能有什么的,如果自编自选没有心仪的,那么还可以使用5次机会的网上随机选号,其中每次有10个号码可供选择,如果网上随机选号还是没有满意的,那么就只能前往车管所进行50选一了,这也是最后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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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