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伊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伊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有50个(含)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含)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含);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伊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社会团体设立的文件 3、章程 三、伊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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