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户总表包括总表以外的公用管道属自来水公司产权,那就应该归公司负责一切费用。而户表以内的部分应由住户承担。如果小区内的业主无单独在供电公司立户,而是由总表收费,各业主分担,则在小区内应该有一个小区总电表,以此为准,收取小区的电费。然后由物业到各业主家抄报用电数据,然后计量每度电的平均值或者限定一个定价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小区内的路损和路灯、楼梯、走道等公共设施用电均由业主承受,要么计量在每家用电户头上,要么在物业费里收取)。供电公司在附近也有一个总电表,但不以此为准收费(这个总表和小区总表之间存在路损,路损由国家承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