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适用对象不同 在适用对象上,追偿权主要是适用于被保证人,追偿的对象,也就是被保证人,但是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一种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保险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尽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是该转移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一、有侵权责任人意外险还要赔吗 在侵权责任和保险索赔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意外险可以赔付,但是最高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害数额。从立法技术上来看,立法者认为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都应该是填补型的责任,被侵权人和被投保人不应当因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而获益。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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