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