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
释义 |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投保人投了财产损失保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了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的。 保险人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您明白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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