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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释义
    (一)未登记房屋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执行;若区段等级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等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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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