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见非法集资的形式 |
释义 |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票、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商品,宣传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连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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