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国家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 |
释义 | 我国国家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比公民的范围要广,除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受害的公民本人; ②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③受害人的继承人; ④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团体法人。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企业、机关、事业及团体法人,在赔偿范围内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该法人在取得赔偿前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符合法人条件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同法人一样,这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侵害,也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其在取得赔偿前由于解散或被撤销、取缔等原因而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除上述主体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1)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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