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汇票付款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票据法原理和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这就是说,在付款人依票付款后;不仅由其负担的票据兑付债务消灭,而且在汇票上签章的全体第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亦随之免除,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然而,票据法上的这一规则实际上仅为原则规定,它仅仅指明了合法适当的汇票付款行为依法可产生的一般后果。从各国票据法的实践来看,票据法上关于汇票付款的上述一般规则实际上还应受到以下具体规则的限制或补充。 首先,付款人对汇票付款的行为受到合法适当履行规则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59条规定:只有付款银行在依法审查汇票和提示人身份的基础上所从事的付款行为方可消灭票据关系,而“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即真实权利人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其次,在担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代理付款的情况下,我国未对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规定。我国票据法对此未加规定。根据票据法原理和我国的民事代理法,在代理付款人依法进行了汇票审查并依法代理付款的情况下,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消灭;但该代理付款人仍有权向被代理的付款人要求票款退,还。这就是说,在该代理关系外部,代理付款人的合法付款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在该代理关系内部,代理付款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代理的付款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