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属于居间 |
释义 | 对于居间主体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居间主体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中介人,包括中介的个人或中介组织;另一类是委托人,即需要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服务的人。 一、居间合同没约定期限是否有效 中介合同没有约定的期限中介合同是有效的。中介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中介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委托人必须向中介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根据规定,中介合同没有约定期限,中介合同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期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仍不能确定期限,中介可随时履行,委托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长期以来没有机会订立合同,完成中介服务,客户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中介合同。因此,中介合同没有约定的期限,中介合同有效。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要哪些条件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又称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居间人)接受一方的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际上双方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和成交,其实质是委托合同。其生效的要件是:(1)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2)双方表达订立和同的意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3)双方达成订立合同的一致表示,以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方式来表示;(4)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 1、中介有义务向双方的当事人如实介绍情况,即中介应本着诚实、公平、守信的原则为双方服务; 2、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报酬; 3、客户委托人有义务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客户承担擅自变更和取消委托指示造成中介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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