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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头脑一热打借条 惹上120万借款官司
释义
    头脑一热打借条惹上120万借款官司
    书写借条时,一定要写得规范,标准的写法是:抬头写“借条”,写清某人欠某人多少钱,以及约定的还款日期和利息等。
    张-玲在诉状中写道,2011年6月底,张-江向她借款120万元,口头承诺月息2分。因为双方是同学关系,她对王-江非常信任,于是就把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给王-江,让他从自己卡上取了120万元。
    张-玲称,2011年7月,王-江给她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后来她多次催要借款,王-江总以种种理由推托,“后来给王-江打电话,他手机号也换掉了,联系不上”。张-玲觉得,王-江根本没有偿还借款的诚意,这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江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
    审理120万并非借款而是帮老同学理财
    “这个借条不是因为借款而出具的。”法庭上,王-江表示,2011年,张-玲抵押房屋向银行贷款120万,想把这些钱放到一家担保公司,赚取利息。
    “你咋这么大胆呀,这么多贷款,要是到时候要不回来咋办?”王-江说,他了解到情况后有点替张-玲担心。王-江还告诉张-玲,他本人也在理财公司上班,如果外部人员在单位理财的话月息是1.8分,但以公司职工的名义理财月息是2分。
    王-江说,当年6月底,张-玲先后分两次给了他120万元,让他以公司职工的名义在公司理财,月息支付给张-玲。
    “我为人老实,当时为了让她放心,就给她出了一个手续,也不知当时怎么想的就打了一个借条。”王-江说。
    王-江介绍,在约定的理财时间里,他都按时间把利息打到张-玲的账户上。后来,公司出了新政策,不管客户还是员工,理财利息都是2分,于是他把理财相关信息改成了张-玲本人,并找张-玲讨要借条,但张-玲总说借条已经烧毁或者撕毁,无法返还,并说以后不会发生什么纠纷。
    结果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存在诉求被驳回
    庭审期间,王-江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在该证据中张-玲承认120万元是理财款。后经司法部门鉴定,该录音证据未经剪接,真实有效。
    中牟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王-江所在的理财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按惯例给客户按时支付利息,张-玲多次找王-江询问并催要理财款和利息,双方开始发生纠纷,后张-玲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120万为张-玲委托王-江在理财公司的理财款,有双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
    张-玲称120万元是给王-江的借款,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张-玲的诉求。
    法官提醒不能随便给人打借条
    “她说借条找不到了,找到后就自行销毁,我对她太信任了。”事后,王-江说。本案法官提醒:从这场官司引起的诉讼看,以后不能随便给人打借条了,以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如果不是借款,一定要写清楚钱的用途。另外,书写借条时,也一定要写得规范,标准的写法是:抬头写“借条”,写清某人欠某人多少钱,以及约定的还款日期和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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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