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柳州市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17.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并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柳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统计局柳州调查队公布的2019年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2020年柳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245元。 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柳州调查队公布的2019年柳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0柳州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61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