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级轻伤只有法医鉴定,能不能构成判刑? |
释义 | 1、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案件,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是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的规定的误解。“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派出所(公安机关)没有按刑事案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派出所(还)没有处理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受理被害人的自诉请求的。通俗地讲就是:第一种情况,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没有报案,或者报案以后,派出所没管——“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到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第二种情况,案件发生以后,派出所已经介入,还没有做出结论——“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到法院起诉的,不能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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