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负责人:及淑-文,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伦,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敬,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碑。 法定代表人:杨*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文义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远县**化工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 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坤,镇远县经贸局局长。 原审被告:**冶炼厂。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 法定代表人:尹*林,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镇远县**电厂。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南州地方电力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 法定代表人:彭*泗,该公司厂长。 上诉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化工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冶炼厂、镇远县**电厂、**南州地方电力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黔高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贵州省中-行)、中国银行凯里市支行(以下简称凯里市中-行),自1993年以来共同或分别与贵州省**县油脂化工厂(后更名为**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油脂厂和**神公司)签订了以下几份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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