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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将电工证挂靠出去,本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释义
    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旨在打击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第三人权益。被挂靠人作为法定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挂靠只是内部关系,第三人无需知晓。因此,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转让、出借、出租了需特许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明确禁止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擅自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而所谓挂靠,一般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人或单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该行为非法而仍然为之,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该行为也是对挂靠人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可能给第三人带来危险的放任。其次,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经营主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为打击被挂靠人出卖、出租营运资质的非法行为,使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所采取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真正得以实施,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确有必要。再次,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没有需要知晓的义务。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因此,与其说被挂靠人是因为“挂靠”需承担连带责任,毋宁说其是因为转让、出借、出租了需特许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需更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为了打击非法出卖、出租营运资质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第三人的权益。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非法,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民法的原则。因此,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转让、出借、出租了需特许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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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