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并据此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7月5日晚,张*飞驾驶浙BEJ310号二轮摩托车(未使用灯光)从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三村村驶往塘地。20时30分许,当其沿三村村道(5米宽)中间自南向北刚行驶出三村村路口,与相对方向由叶*清靠右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双方为避免危险的发生,各向自身右侧倾斜,两车车身倒地,造成叶*清左肱骨骨折、张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叶*清当即被送往宁海第一医院住院救治,7月10日转往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肱骨切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至8月1日出院,叶*清已花费医药费17418.88元。2008年4月2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08)字第5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叶*清左肱骨骨折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的休息时间为10个半月,护理时间为两个月,钢板内固定拆除手术后续费用5500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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