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表见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 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代理的要件是指,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3、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行为 即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4、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5、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 《民法典》第171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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